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运动队训练竞赛体质检测加分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04月19日 20:45  点击: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运动队

训练竞赛体质检测加分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我院“四强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更好地落实“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进一步发挥竞赛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参加体育竞赛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竞技水平和参赛经验,规范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体育竞赛一般分为院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

1.院级竞赛:指由学院体育与艺术教学部主办的学院运动会及各类联赛。

2.省级竞赛:指由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体育局主办的甘肃省运动会、甘肃省大学生运动会及未列入国家级竞赛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

3.国家级竞赛: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或教育部等部门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我院学生经过学院批准,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参加的体育竞赛活动。适用对象是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含特邀指导教师)。

第五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学生,平时不得影响正常上课。若正式比赛时间与上课或考试时间冲突,必须办理请假或缓考手续;若正式比赛时间与实践教学时间冲突,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院系、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可免修或替代一门直接相关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六条 新增体育竞赛项目,参赛单位须在接到竞赛组委会正式文件通知后一周内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新增大学生体育竞赛项目申请表》进行申请,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为体育与艺术教学部主任、副主任及教研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办公室主任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主任兼任。负责体育竞赛项目的预审和经费管理等工作。体育与艺术教学部负责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赛前集训、总结奖励和表彰等工作。

第八条 参赛单位在接到体育竞赛参赛通知后,须提出参赛方案及经费预算等,提交体育竞赛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的经费预算,作为学科竞赛活动相关费用的报销依据。

第三章 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体育竞赛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统一组织,体育教研室具体实施。参加体育竞赛须提前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申请表》,经体育竞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副主任负责体育竞赛的组织工作,协调体育竞赛训练所需的场地和器材,配备专业的指导教师,参赛前集训和参赛期间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报名费、保险费、服装费,教师的日常训练、赛前集训,参赛期间教师和学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奖励和表彰等费用在学院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年初预算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根据体育竞赛性质,如需在赛前对学生进行训练,应提交赛前训练计划。训练计划须列出详细课时安排和训练内容。训练计划经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审核并报体育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1.教练员赛前集训:省级比赛按照4周(每天2学时,每学时50元)进行补助,国家级比赛按照5周(每天2学时,每学时50元)进行补助。在寒、暑假进行的训练补助标准翻倍,训练周数不变。

2.教练员日常训练:日常训练期间教练员每天都要跟队训练,训练时间控制在2个月内,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2小时。每月按照300元/人的标准发放补助,补助按照实际教练人数发放。教练员赛前集训、比赛期间、放假均不计入日常训练范围。具体按照《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兰资环院【2019】198号文件执行。

3.教练员给予日常训练、赛前集训补助后,不再计算工作量。

第十三条 学生外出参加体育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补贴按照校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住宿按实际发生数核报。代表团团长(领队)、教练员比赛期间按照校公务差旅规定制度执行。费用从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年初预算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代表队外出参加比赛,未进入前八名,取消教练员集训补助。

第五章 运动员加分标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课程为学生参加集训和竞赛当学期的理论课程。加分仅适用于参加集训和竞赛的当学期。

第十六条 集训人数按大会竞赛规程规定组队人数的1:1.3确定。集训时间、参加集训和竞赛加分的学期及名单由组织参赛队与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协商,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参加集训、竞赛、获奖的加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参加集训和竞赛的学生,期末每门课程成绩加20分。

2.参加竞赛获奖的学生可再加分,加分标准为:

①参加国家比赛获第一名者,增加总分60分;获第二、三名者,增加总分50分;获第四、五、六名者,增加总分45分;获第七、八名者,增加总分40分。

②参加省级比赛获第一名者,增加总分40分;获第二、三名者,增加总分30分;获第四、五、六名者增加总分25分;获第七、八名者,增加总分20分。

3.只确定获奖等级的比赛,按以下标准进行换算:

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第一名第三名第五名4.课程结束考试加分仅限于参赛当学期所修读的课程(综合素质选修课程除外),加分后的成绩不超过以下标准:考试成绩低于50分的,上限为70分;考试成绩在50-60分的上限为80分;考试成绩在61分以上的,上限为95分。

第十八条 因参加集训和竞赛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要求缓考者,应按要求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各运动队应合理安排训练时间,为学生参加正常考试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加强集训学生的考勤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加分:

1.在集训期间,旷课达4节以上(含4节)者;

2.寒暑假集训期间,无故缺训3次以上(含3次)者;

3.平常集训无故缺训5次以上(含5次)者;

4.不服从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安排,拒绝参赛者。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体育竞赛项目中获奖的代表队领队(团长)、教练员、代表队进行奖励。

1.奖励标准:

学院竞赛:根据学院鼓励二级学院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课外阳光运动,增强学生健康体质的要求,结合二级学院的组织、参赛、赛风赛纪、实际,按照参加的二级学院数量,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一名,根据赛事具体情况拟设精神文明奖、道德风尚奖若干名,按照赛事计划执行。

级别

 

名次

院级

省级

国家级

团体

(元/项)

个人单项(运动会)

(元/项)

大运会(运动会)、联赛

大运会

(全运会)

足球

篮球

排球

运动会

拔河


团体

(元/项)

单项

(元/项)

团体/单项

(元/项)

团体总分

趣味项目

第一名

4000

3000

3000

1600

200

1500

150

2000

2000

5000

第二名

3500

2500

2500

1200

150

1000

100

1500

1500

4000

第三名

3000

2000

2000

1000

100

500

50

1200

1200

3000

第四名

2000

1000

1000

600



——

1000

1000

2500

第五名

1000

500

500

400



——

800

800

2000

第六名

1000

500

500




——

600

600

1500

第七名

1000

500

500




——

——

——

——

第八名

1000

500

500




——

——

——

——

2.校内比赛原则上主管副院长、主任、副主任承担仲裁员、教师承担主裁判员、纪录员、管理员,补助标准为50元/项。选拔有兴趣爱好的学生承担副裁判员、纪录员,主要以培养学生兴趣、提高能力,自愿参加的原则,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或版发奖励证书。奖励标准为:篮球、排球、单项比赛学生裁判10-15元/项,足球20元/项,纪录员5-10元/项。

3.破记录奖励标准:破国家级纪录,成绩得到大会承认,每人每项奖励20000元;破省级纪录,成绩得到大会承认,每人每项奖励5000元。在学院运动会比赛中,破校级纪录,成绩得到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承认,每人每项奖励300元。

第十四条 代表队根据相关文件、大会出具的成绩册或证书提出奖励申请,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审核汇总,上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予以发放。

第七章 体质检测

体质检测根据学院实际,主要在课堂时间集中完成,根据学生信息录入、成绩测试、数据统计等内容给教师发放4学时/班的课酬补助。选派两名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三个年级数据的采集及整理上报,增加30学时的课酬补助,副主任、主任最后完成数据的校核、审核及汇总上报,视其工作量适当发放一定的课酬补助。补助经费从体质检测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体育与艺术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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