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体育场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11月28日 15:05  点击:

为了加强体育场馆管理,保证场馆高效有序地运行,提高利用率和社会效益,在保证保障和服务学校体育教学、学院运动队训练和竞赛、士官生体能训练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其服务全校师生及周边市民的功能,结合学院实际和体育场馆目前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训练和竞赛及学校相关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本场馆向全校师生及周边市民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二条 体育与艺术教学部是学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学校指定负责体育场馆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进入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竞赛和健身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场馆管理人员指挥。对于违反制度或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拒绝其进入场馆,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为了规范管理,提升体育场馆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有序的教学秩序,充分发挥所有的场馆的功用,减缓场馆不足的矛盾,体育与艺术教学部每学期初集中安排篮球排球授课场馆安排表,教师按照安排表进行教学活动,组织教学。田径场馆除正常的学院体育教学、训练及课表安排的士官生体能训练、士官学院组织的有教官带队的训练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场馆都需采用计划和申请的方法使用场馆,需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明确责任人,提前一星期填写场馆使用单,经体育与艺术教学部核准后,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统一协调安排场馆。使用单位按照审批单填写时间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经核准使用的场馆,不得变更活动项目、私自转让或无故放弃。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场馆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场馆及其场馆周边的基础设施等。不得使用锐利物品插入跑道和草坪。不得将相机三脚架、带尖旗杆、测绘测量等仪器插入场馆,以免造成塑胶或草皮脱落、破损。

第六条 任何人都要明了健身活动存在的危险,都应对自身的安全负责,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控制运动强度和运动量。如有不适,应及时调整、休息。凡因自身身体问题或因进行对抗性足球或其他对抗性体育活动发生的身体伤害事故,由活动者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严格遵守场馆使用时间,为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在周一至周五上课期间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不安排任何组织或单位的任何形式活动(除过学院停课举行的大型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场馆组织赢利性比赛和培训。未经体艺部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体育场内进行商业活动。

第九条 严禁在场馆内进行可能危及他人的活动。禁止在场内进行可能损坏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入场;严禁携带玻璃制品、含酒精的饮料进入场内;严禁在场内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 严禁在场内打架斗殴等扰乱正常秩序的活动,对违法治安管理规定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场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离开场馆时应将使用场馆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随身带离。

第十三条 严禁穿高跟鞋、硬底鞋等可能损伤场馆地面的鞋类进入场馆;严禁骑行或携带自行车、电单车等进入场馆;严禁携带宠物过入场馆;严禁在场馆内公共区域就餐。

第十四条 请勿携带贵重物品入场,个人物品请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免费开放的场馆上组织赢利性比赛和培训。周末白天任何单位、学生社团、周边社区社会团体在场馆上组织有收取报名费或有商家赞助的比赛,应按赛事工作人员相同的标准向当班场馆管理人员支付加班补贴。

第十六条 原则上体育场馆不接受校外任何单位的租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外单位通过学院业务部门联系,利用周末、假期或者晚自习时间租借场馆进行比赛,由学院联系部门协同办理场馆使用申请手续,适当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管理费标准为:足球比赛:1000元/场,篮球、排球比赛:500元/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本办法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实施

                                                                    体育与艺术教学部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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